常德晚报讯(记者 谭明 通讯员 姚平 高远)日前,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去年11月23日凌晨2时许,市城区某小区业主杨某驾驶一辆未上牌的汽车进小区时鸣笛。保安罗某迅速上前制止,两人因此发生争吵。杨某遂下车与罗某发生了推搡,并将其推倒在地。
随后,罗某从保安岗亭内拿出一根钢管,待杨某驾车进小区下车后,对着杨某右手臂猛击,杨某反击……
罗某向保安队负责人反映情况后报警。110、120先后赶到现场。经鉴定,杨某右侧上颌骨粉碎性骨折,累及右眼眶内壁及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其鼻梁骨根及中下鼻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罗某则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左耳廓挫裂伤、右肩峰挫伤,伤情为轻微伤。
今年9月,罗某赔偿了杨某3.5万元,物业公司赔偿了杨某2.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结合罗某主动投案、被害人有错、双方达成谅解等情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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