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嘭的一声响,一名 12 岁的小男孩被从 12.5 米高的东江桥上扔进河里。这是 2018 年 7 月发生在永州祁阳县的一幕。
近日,扔小孩的男子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站在了祁阳县法院的被告席上。在唐某的供述中,扔小孩的原因是,当时天气炎热,他觉得好玩。
唐某今年 30 岁。起诉书显示,2018 年 7 月 12 日 9 点 33 分,被害人罗某(12 岁)走路经过祁阳县东江桥人行道时,被告人唐某突然抱住罗某,往东江桥下扔,因罗某抓住桥栏杆未果。唐某后又抱住罗某,将罗某扔到 12.5 米高的东江桥下河里,后罗某浮出水面自己爬快到岸边时被群众救上岸并送往祁阳县中医院治疗,经鉴定:罗某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唐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故意非法剥夺未成年人的生命,因意志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应该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 我觉得把小孩丢到池塘,可能不会死。” 唐某在庭审时供述称,当时他正在桥上睡觉,小孩经过时突然觉得情绪激愤,当时天气炎热想将男孩扔下桥。“ 觉得水不深,就是为了好玩。”
事发时,唐某上身赤膊,下身穿着运动裤,脚下穿着一双女式拖鞋。唐某同村的人介绍,唐某父亲都去世了,18 年前,12 岁的唐某从村里出去就没有再回去。平时他精神看上去有点问题。
公诉人认为,唐某离家之后在曾在外打工谋生,说明他具有控制和辨认能力。辨认意见是合法的,与本案的其他证据也是一致的。唐某的发言,言语表达正常,说话清楚,对事实明确表示认可。言语表达能力属于控制能力,与鉴定意见是一致的。
本站所刊载信息及文章,不代表我站观点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址:www.newshnw.com 湖南新闻网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及文章,并不带表本站观点!如果触犯了您的版权和利益,请及时发邮件给我们,我们查证后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