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刘某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与他人发生刮擦后,却拳脚相加,最终不但赔了钱,还难逃法律惩处。近日,临湘市法院对刘某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19日,被告人刘某驾驶货车与受害人韩某驾驶的货车在高速上发生刮擦事故,双方将车开至临湘市桃林服务区后发生争执,刘某用拳头击打韩某脸部,将韩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韩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赔偿了被害人韩某各项损失2.8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从轻处罚。经综合考量,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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