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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一会计挪用454万公款炒股 潜逃20年后获刑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9-06-14 13:33:00

  红网时刻6月13日讯(记者 郑涛 实习生 胡艳 通讯员何伦波 )6月13日,被告人尹某挪用公款案在永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由永兴法院院长李小贵主审,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福江出庭支持公诉。郴州市、永兴县两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永兴县人大、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财政局部分党员、干部代表,媒体记者及尹某亲属共计100余人旁听了庭审。同时该案在中国庭审直播网进行同步网络直播。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1998年2月,被告人尹某在永兴县财政局国债服务部临时负责人兼任会计期间(负责国债服务部的全盘工作),利用发行、销售国债券的职务便利,采取特种转账、特约汇票、现金支票和取现的方式挪用公款454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其中,1997年5月中旬,被告人尹某将股票卖出后,上交郴州市国债服务部200万元。1998年10月底,因股票出现巨额亏损,被告人尹某潜逃至广西、越南、广州、深圳、昆明等地,后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9年1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联盟派出所抓获归案。

  永兴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盈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予以惩处。到案后,被告人尹某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予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尹某挪用公款尚有254万元未归还,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社会影响恶劣,且潜逃二十余年,不自动归案,无悔罪之意,对其应罚当其罪。永兴县财政局原国债服务部临时负责人尹某因挪用公款454万元用于个人炒股,被永兴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依法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54万元上缴国库。遂依法当庭宣判:被告人尹某因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依法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54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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