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新闻 > 男子受律师“指点”辩称与“小三”同居是“合租”

男子受律师“指点”辩称与“小三”同居是“合租”

来源:湖南在线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0-06-18 10:44:09

  深圳一男子出轨后起诉离婚,妻子在法庭上出示了丈夫与“小三”的“结婚照”及“同居”证据。但在律师“指点”下,男子竟在法庭上辩称“同居”是合租。谎言被识破后,男子和律师被法院各处2万元罚款。

  与“小三”拍婚纱照又同居

  要某与袁女士系夫妻,二人于2010年结婚,在深圳市福田区生活。2019年上半年,袁女士意外发现丈夫在外面有了新欢,要某表示一定悔改,回归家庭好好和妻子在一起。

  没想到,要某依旧和“小三”有来往。不仅如此,要某还偷偷和第三者王某某拍摄了婚纱照、结婚登记照,并离家搬到了王某某家,与王某某及其母亲一起居住。

  此后不久,要某便向袁女士提出了离婚。

  辩称与“小三”“同居”是“合租”

  近日,要某诉讼离婚一案在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庭审期间,被告袁女士为证明丈夫(原告)与案外人王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丈夫与王某某拍摄的婚纱照片、结婚登记证件照片,以及深圳市福田区某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三份《内地居民采集表》。袁女士提供的《内地居民采集表》显示,要某与王某某及王某某的母亲目前共同租住在福田区某街道一小区内。

  当主审法官问要某,对于被告袁女士提交的证据有什么意见时,要某称,证据都是真的,但他并没有婚内出轨的行为。要某进一步辩解,他和王某某是很好的朋友,拍这些婚纱照片及结婚登记证件照片是因为他们都很憧憬刚结婚时的生活,两人一时兴起就去拍了。当主审法官问,为什么和王某某及其母亲住在一起时,要某辩称不想回家住,所以就搬出来和王某某一起合租。“她和她母亲住一间,我一个人住一间,我们之间真的没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要某的谎言显然难以自圆其说。主审法官多次郑重提醒要某:法庭不是玩笑之地,容不得半句假话。对于法官掷地有声的提醒,要某意识到了虚假陈述的严重性,当即承认,之前说的是谎言:“我错了,我就是太想离婚了,所以才在法庭上说了假话,真的抱歉!”

  之后,要某承认自己与王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称在法庭上撒谎是其委托代理人王律师出的主意,对此律师王某并未否认。当天下午,要某便让其委托代理律师向主审法官寄送了撤诉申请书。

  各被处罚2万元

  双方写下“道歉书”

  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关键事实数次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同时该行为严重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亦与当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背道而驰。

  经合议庭合议,2020年5月21日,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各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两人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已于日前缴纳了罚款,并向法院提交了“道歉书”。

  委托事项违法违规

  律师应明确拒绝

  要某和代理律师的行为是什么性质,须承担什么责任?法院各处罚每人2万元有无法律依据?该案带给大家哪些启发和思考?

  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谢飞律师介绍,作为律师尽管接受了委托,为当事人谋取利益,但由于律师行业的特殊性,其对于当事人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如当事人委托事项涉及违法违规,应明确表示拒绝。律师存在的价值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案件而不惜自己参与作假、虚假陈述,不是律师行业存在的应有之义。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案件的关键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妨害了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有损司法权威。

  谢飞指出,法院对虚假陈述的相关人员作出4万元罚款处罚,既是对新规的落实,也是对心存侥幸、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警示,更是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正判决的体现。

本站所刊载信息及文章,不代表我站观点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址:www.newshnw.com 湖南新闻网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及文章,并不带表本站观点!如果触犯了您的版权和利益,请及时发邮件给我们,我们查证后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