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武汉旅居史男子不配合防疫还殴打警察 获刑7个月
曾在湖北武汉停留的男子管某,春节期间在安徽芜湖市繁昌县居住时,不配合抗疫人员工作,还动手殴打到民警。繁昌县人民法院3月10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审判决书显示,管某被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一审判刑七个月。
判决书显示,该案适用速裁程序,于3月5日开庭审理。“80后”管某这些年常居住上海,其户籍地为湖北武汉。今年1月18日,他在武汉短暂停留后,正月初二(1月26日)与妻儿共四人由湖北荆州来到繁昌县,与其父母共同居住在繁阳镇一小区内。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月5日19时许,在防疫工作人员对管某一户进行访视期间,管某的父母不服从安排,强行外出。此后,社区的防疫工作人员与城关派出所民警赶来,此时管某的父母已经回到家中。民警与防疫工作人员站在门外,从窗口向管某一家人宣讲防疫政策及法律规定,管某的父母、妻子先后出来,与民警及防疫工作人员发生争吵。
据检方指控,管某的家人与工作人员争吵期间,管某从屋内拿出一把铁锹,朝防疫工作人员闵某冲了过来。处警民警陈某见状,冲过去抓住管某的手,另两名民警上前将铁锹夺下来,管某就用拳头殴打陈某等人。在民警准备控制管某时,管某依然继续反抗踢打民警,造成三名处警民警不同程度受伤。民警随后拿出催泪喷射器对管某喷了一下,管某躲到屋内并将门关起来。此后,增援警力赶到现场,将管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法院一审认为,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国家赋予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公民应当自觉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遵守社会管理秩序。被告人管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服从防疫工作人员管理,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措施,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管某针对疫情防控工作实施妨害行为,可酌定从重处罚;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3月5日,繁昌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对管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对扣押在案的铁锹,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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